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有限公司、马**、中**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马**、中**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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