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与北京市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等原告不服被告海淀区北部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经北京**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2015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金实、常**、王**、吴**、韩**与原告张*、张**,被告海淀区北部办的委托代理人张*、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海淀区北部办收到原告要求获取“2013年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方案实施细则取得市级层面的政策批复”申请后,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北部办(2015)第3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主要内容为:“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您的申请,我们通过以下方式提供该政府信息:当面领取”。原告于当日收到该告知书后,从被告处领取了2013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文第400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复印件,其内容为市府领导李**、陈*分别于3月8日、3月7日签批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实施方案的请示》。

原告认为,被告向其公开的市府公文批办单并非其所要获取的政府信息,并以其曾获取的《北部地区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安排》文本予以佐证,该文在“2013年工作回顾”中,有如下表述内容:“在去年已批复的北部地区整体开发方案的基础上,今年编制了北部地区开发方案实施细则……并得到了市级层面的批复”。据此,原告诉求撤销被诉的告知书;判令被告重新公开“2013年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方案实施细则取得市级层面的政策批复”。对原告提交的《北部地区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安排》文本的真实性,被告海淀区北部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向原告公开的市府公文批办单,就是原告所称的“2013年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方案实施细则取得市级层面的政策批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所描述的是“2013年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方案实施细则取得市级层面的政策批复”。而被告海淀区北部办向其公开的却是2013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文第40028号,内容为市府领导李**、陈*分别于3月8日、3月7日签批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实施方案的请示》的公文批办单,原告提供的《北部地区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安排》文本中表述的内容,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因此,应当认为,被告海淀区北部办作出的北部办(2015)第3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鉴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涉案政府信息尚需被告海淀区北部办调查、裁量,根据情况作出答复,故对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海淀区北部办向其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海淀**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北部办(2015)第3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被告北京市海淀**员会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对张*等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三、驳回张*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员会办公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