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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江西中**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李**申请再审称:(一)终审法院枉法裁判,在江**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广告中的《黑老虎传奇》存在的情况下,强行认为“不能认定属于虚假宣传”。(二)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三)终审法院有意忽略了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违背了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故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起诉认为江**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根据江**公司提交的《广昌县志》、中**学会出具的《评价报告》,江**公司的宣传并非单方臆造,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李**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恩泽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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