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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温×因与被申请人郭**、郭**、郭**、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温*申请再审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铁路宿舍1号楼5层25号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温*,是借用郭xx的名义买的房屋,因此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该房屋的购房款是由温*一人全部出资,房屋由温*实际控制使用,符合借名买房的认定条件。在产权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贸然认定房屋是遗产而分割。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尹xx和郭xx所留下的遗产,并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是正确的。涉案房屋是否为温×出资购买,并不能影响该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性质。

综上,郭**、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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