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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睿*与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睿*与被告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睿*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于睿*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24日签订《运输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运输1346件芒果,由海南三亚运至北京新发地市场,运费共计24000元,预付运费14300元,约定2015年2月27日3时到达目的地;2015年2月28日早晨7点被告才将芒果运至新发地市场,原告发现货损严重;双方共同向新发地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新发地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进行了现场查验并拍照,制作了现场查验记录;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运费14300元,赔偿货物损失210198元。

被告黄**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货主(甲方)与黄**(乙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运输芒果,起点海南三亚,目的地为新发地,全程运费24000元,预付14300元,发车时间为2015年2月24日3时,途中如无特殊意外,则于2015年2月27日3时前到达目的地;甲方指定收货人为小*等。协议签订后,货主向黄**支付运费14300元,余款9700元未付。

2015年2月28日,黄**驾驶×××、×××车辆到达新发地市场后,因收货人于睿淼发现部分货物出现“烧包”现象,双方委托新发地市场货物交接中心对货物进行了查验,新发地市场货物交接中心出具查验报告及说明,说明内容有:“货物数量1346件,55斤左右/斤…现场查验货物为海南三亚芒果,芒果烧包、发热,打开包装表层有热气,芒果变色,车厢内芒果有大小果之分……正常货物应为青色,现场货物发热、变色,芒果呈棕黄色,且发烫变色严重。当天新发地市场同类货物产地收货价:小果4.30-4.50元/市斤,大果6-7元/市斤;市场发货价:小果6.50元/市斤,大果9.50元/市斤”。此后,于睿淼将涉案芒果自行销售,并收回部分货款。因尚有部分损失,于睿淼诉至法院。

审理中,于睿*认可在1346件芒果中有1001件为55市斤/件,有345件为40市斤/件,货物总重量为68855市斤。

审理中,本院向新发地市场货物交接中心就本案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新发地市场货物交接中心针对其出具的查验报告向本院说明:黄**的吉D2267车货损非常严重,货损原因是司机未及时通风导致过热,货损基本上是全损;大小果的比例由于没有关注到,因此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于睿淼提供的运输合同、进场凭据、新发地市场货物交接中心现场查验记录,本院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睿*与黄**签订的货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于睿*委托黄**运输的货物因运输途中未及时通风导致过热致使货物受损,黄**作为承运人,未能妥善运输货物,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涉案货物的损失情况,根据新发地市场货物交接中心的查验报告、本院询话笔录以及于睿*自行认可的货物总重量,且由于无法确认大小果的比例,当日市场同类货物发货价小果6.50元/市斤,大果9.50元/市斤,本院按照各50%比例进行计算平均价格为8元/市斤,查验货物共计68855市斤,故货物总价值应为550840元。由于于睿*自认后续自行销售收回30万元货款,其仅主张货物损失210198元,本院不持异议。关于于睿*要求黄**返还运费143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黄**已经将涉案货物运输至目的地,且货物实际上并未发生全损,故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于睿淼货物损失二十一万零一百九十八元;

二、驳回原告于睿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六十七元,由原告于睿淼负担二百九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黄**负担四千三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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