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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中国外**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外运长航**公司(以下简称长**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6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法定代理人欧玉娥之委托代理人黄**、林**,被上诉人长**司之委托代理人周**、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欧**之法定代理人以长**司未按(2009)海民初字第780号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为由,提起本次诉讼,主张欧**与长**司间的劳动关系存续,并要求长**司支付欧**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该调解书中,明确了欧**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购买房屋、长**司协助欧**转移人事档案、欧**法定代理人办理欧**病退,长**司予以协助、以及长**司如因自身原因不按照调解书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或因长**司的原因导致欧**无法享受病退待遇的,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5月1日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等约定。而长**司在本次诉讼中未就其在房屋出售、协助转移人事档案、办理病退等方面履行相关义务情况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亦未就此审查清楚,故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67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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