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慈溪**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南**限公司、崔**、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慈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0元,减半收取1360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