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0元,退还上诉人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