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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崔永恒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0元,退还上诉人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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