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市睢阳**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保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担保责任追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睢阳**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信鑫投资担保公司”)与被告河**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担保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担保责任追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向被告河**保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河**保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的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信鑫投资担保公司诉称,商丘市**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提出向中**行(原商**行)贷款4000000元,请原告担保。为此,吴**提供收入证明及担保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提供收入证明,并且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在此基础上,原告愿意为商丘市**有限公司担保,并与2014年8月7日与中**行(原商**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如若商丘市**有限公司到期无法偿还所借欠款,由原告代为偿还。合同生效后,因被告到期未偿还所借欠款,中**行(原商**行)在2015年8月7日从原告账户处划走4019200元,至今商丘市**有限公司没有偿还,随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偿还欠款本金4019200元,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依法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保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辩称,应该承担偿还责任的是商丘市**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不足于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信鑫投资担保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借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商丘市**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提供担保;2、特种转账传票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并替被告及被保证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偿还了银行贷款;3、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11份,证明各被告为商丘市**有限公司贷款承担反担保责任。

被告河**保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庭审审查,本院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证据3中的10人的承诺书真实性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被告河**保有限公司承诺书有异议,认为富国担保公司并没有承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富国担保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并承诺原告代偿后,可以扣划富国担保公司在商**行的担保贷款保证金或其名下财产,直至清偿该笔贷款。故对被告富国担保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商丘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个人借款承诺书,提出向中**行(原商**行)贷款4000000元,请原告进行担保。商丘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与中**行(原商**行)办理了借款手续,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7日。原告与中**行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金额为400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商丘市**有限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由原告代为清偿。借款到期后,商丘市**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借款。2015年9月2日,中**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北海支行直接从原告账号中扣划了借款4019200元。被告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为此笔借款向原告出具了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承诺自贷款逾期之日起,由原告直接从本人工资中划拨,直至清偿借款人本息。被告河**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自愿为商丘市**有限公司在商**行贷款提供反担保,若商丘市**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归还该笔贷款,造成原告代偿,原告有权扣划富**公司在商**行的担保贷款保证金,以及富**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直至清偿该笔贷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商丘市**有限公司迟延归还银行借款而向中原**限公司商丘北海支行承担担保责任,履行了还款的义务,原告依法取得了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南省**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向原告提供了连带担保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偿还借款4019200元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保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商丘市睢阳**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019200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954元,由被告河**保有限公司、张**、陈**、宋**、陈**、裴**、李**、杨**、王**、范**、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商**政局,开户银行:中原**慧商支行,账号:800001607911011),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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