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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汽镇罕达汽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罕达汽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罕达汽村委会代表人牛**及委托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李**在原审法院诉称,李**分别于2001年8月16日和2009年3月27日与罕达汽村委会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协议书。李**承包罕达汽村委会撂荒地212公顷,承包期至2027年。根据合同约定,李**除给付罕达汽村委会承包费外还要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并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当地政府给予种地户的有关政策由李**享有。承包费根据合同约定最初为每公顷80.00元。2006年开始,双方按每公顷227.28元承包费履行。随着国家陆续出台惠农政策,李**自2004年开始免交农业税和享受每亩9.57元粮食补贴,2009年开始的每亩10.00元的良种补贴由李**享有。2012年良种补贴因罕达汽村委会的原因未发放。农资综合补贴一直由罕达汽村委会领取。由于李**承包的土地距罕达汽村100公里,道路不便,又是多年撂荒地,承包时都是杂草和灌木,并非熟地。在承包后的十几年中,李**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物力,土地逐步被开垦起来,土地的质量也逐年改善和提高。由于是新开荒地,加上市场原因,李**耕种的最初近十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只是近两年随着地力的提高和农业形势持续向好,土地经营状况开始好转。2012年9月,罕达汽村委会公然违约,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把承包费单方变更为每年每公顷1,500.00元,且根据市场行情三年一调整,并申请仲裁。爱辉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地仲裁委)作出(2012)爱区裁字第(23)号裁决书,支持了罕达汽村委会的仲裁请求。李**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真实有效,应全面履行。罕达汽村委会认为土地承包费每公顷227.28元显失公平,要求提高至每公顷1,500.00元,并依据市场价格三年一调整。但其根本不提李**承包的是多年撂荒地,承担投资经营风险,用汗水和拼搏将荒地逐步改造成良田,由最初近十年的亏损坚持到十年后开始盈利。签订合同后,罕达汽村委会即使在李**亏损的情况下也一直收取大额承包费。合同到期后,罕达汽村委会将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得到了212公顷的优质耕地,加上与李**相同情况的其他承包户,罕达汽村村民每人承包土地面积将翻几倍。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不适用有关情势变更原则。为此,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2013年开始土地承包费继续按每公顷227.28元履行。

一审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罕达汽村委会在原审法院辩称,李**要求确认自2013年开始土地承包费继续按每年每公顷227.28元履行,违反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及经济发展规律,罕达汽村委会不同意。李**在国家惠农政策下获得了很多实惠,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有失公平。李**承包土地的最初承包费为每公顷80.00元,2006年继王*、张**诉讼案件终结后,按照王*交纳承包费的标准调整为每年每公顷227.28元。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实行粮食直补政策,2009年又实行良种补贴,后又出台综合补贴政策。2009年至2012年李**享有的粮食补贴、良种补贴共计145,860.00元,李**四年交纳承包费192,733.44元,李**实际交纳46,873.44元,每年每公顷承包费仅55.28元。近几年粮食丰收、产量提高、粮价上涨。粮食增产增收效益远远超过了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水平,承包费仍延用2006年的标准不合理。调整承包费、变更合同内容于法有据。《黑龙江省农村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计划调整或变更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于该合同订立时依据的是当时的国家政策和土地效益状况,对今后农业发展前景和国家政策有不可预见性。如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将严重损害广大村民利益。国家惠农政策出台后,李**应尽的义务较少,所以原承包费过低。依法进行调整,并根据市场行情三年一调整,是广大村民的一致意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罕达汽村委会是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它符合法律规定。土地仲裁委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支持罕达汽村委会调整承包费的主张并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李**与罕达汽村委会于2001年8月16日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李**承包罕达汽村委会位于罕达汽镇龙凤沟地营子的撂荒地400公顷(后变更为212公顷),承包期至2027年。李**每年每公顷给付罕达汽村委会承包费80.00元,李**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当地政府给予种地户的有关政策由李**享有。合同签订后,李**陆续投资经营土地。合同履行至2004年5月,国家相继出台惠农政策,不再征收农业税,并实行粮食直补政策。此种情况下,罕达汽村委会认为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过低,与李**等承包户发生争议。2006年双方达成协议,承包费提高至每年每公顷227.28元。并于2009年3月27日就提高承包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书》。李**自2004年领取每亩10元的良种补贴,实际领取面积160公顷。2006年开始发放的农资综合补贴由罕达汽村委会领取。合同履行至2012年春,罕达汽村委会认为物价上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原土地承包费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继续执行有失公平,要求提高承包费。但其与李**等承包户就此事协商未果。2012年10月,罕达汽村委会以上述理由向土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将土地承包费提高至每年每公顷1,500.00元,土地承包费根据市场行情三年一调整。该委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爱区裁字第(23)号裁决书。裁决结果:1、罕达汽村委会与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2、对罕达汽村委会提出龙凤沟地营子土地承包费每公顷调整为1,5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3、对罕达汽村委会提出土地承包费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三年一调整的请求予以支持。另查明,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罕达汽村耕地较多,罕达汽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决议,村民的土地继续由村集体统一管理,代村民发包,每公顷收80.00元,返给村民45.00元。罕达汽村委会与10余名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面积达2000余公顷,当时大部分村民从事砂金开采行业。2012年4月,罕达汽村委会在龙凤沟地营子有部分土地对外公开发包,每年每公顷承包费1,500.00元。并约定国家发放的粮食补贴和综合补贴由罕达汽村委会领取。现李**对土地仲裁委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每年每公顷227.28元履行。罕达汽村委会认为仲裁结果公正合法,要求支持罕达汽村委会提高承包费等主张,并驳回李**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征求双方意见,李**、罕达汽村委会均同意调解,法院召集村民代表、村委会、承包户,并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作为调解人,共同组织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就调整承包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李**与罕达汽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一直实际履行,双方对合同的效力无异议,双方按约定履行。李**与罕达汽村委会签订合同时,根据当时农业政策及当地农村土地收益情况,此合同并不显失公平。由于约定承包期限27年,时间较长,双方不能预见和克服的因素很多,当合同履行至2004年时,国家农业政策发生变化,且当地禁采砂金,农民收入渠道减少。经李**与罕达汽村委会协商对承包费进行了调整。近年来,因国家对农业投入加大及惠农政策的实施,气候条件改善,土地效益增加等,当地土地承包费价格大幅度上涨。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更,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原有条款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利益就会产生重大失衡,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且罕达汽村委会与承包户签订此类合同较为普遍,故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变更原合同的条款,即适当提高承包费,但土地仲裁委仲裁变更承包费为现行市场价,调整过高。因李**承包的土地属撂荒地,距离村落较远,承包前期李**为改善和提高地力等进行了较大投入,并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承包费的调整应低于市场价,参照市场价,根据承包土地的位置、地力等情况酌情予以调整,即调整承包费每年每公顷800.00元,关于罕达汽村委会提出承包费根据市场行情进行三年一调整的问题,因李**与罕达汽村委会对合同期限等内容有明确约定,本次诉讼已针对发生的客观情况适用公平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故罕达汽村委会提出三年一调整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李**要求继续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费履行的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李**与罕达汽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由每年每公顷227.28元变更至每年每公顷800.00元,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实际支出费50.00元,李**与罕达汽村委会各负担75.00元。

上诉人诉称

判决宣判后,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错误。1、本案不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为本案诉争土地并非零流转或负流转,且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显失公平。2、原审判决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违反最**法院的审核程序规定。虽原审判决列明引用的法律系《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但其实际适用的系前述第二十六条。且原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将承包费调整为每公顷800.00元未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法院审核。(二)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并非罕达汽村委会与李**就土地承包事宜发生争议,而是罕达汽村委会与案外人王*、张**就此发生争议后,通过仲裁及法院审理,将国家“一免两补”的惠农政策款项计入承包费,将承包费变更。李**根据这一情况,又与罕达汽村委会协商,将土地承包费变更为每公顷227.28元,并约定由罕达汽村委会享有农资综合直补。综上,李**请求撤销黑河市爱辉区(2012)爱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土地承包费继续按227.28元履行,并由罕达汽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用。

在本院庭审中,李**向本院提交了黑河**民法院(2006)黑中民商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李**与罕达汽村委会约定的承包费金额是参照该判决确定的,该判决已将“一免两补”的优惠政策款项计入承包费中,不应再调整承包费。

罕达汽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判决将“一免两补”的优惠政策款项计入承包费正说明了原承包合同承包费未涨价。

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该证据因不能证实李**认为诉争土地承包费不应调整的主张,故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与罕达汽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相继实施,农业环境逐年向好,土地耕种的客观实际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耕种土地的效益亦大幅提高,进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价格上涨。李**与罕达汽村委会约定的土地承包价格与现实情况差距较大,且继续按原土地承包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协商提高土地承包费无法达成一致,结合本案诉争土地的位置及李**在承包期内为改善土地所进行的实际投入情况等因素,原审法院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年每公顷800.00元并无不当,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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