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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工业学校与中船华南**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电子工业学校与被上诉人中船华南**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梧州**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梧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电子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蒙**担任记录。上诉人广**电子工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赖**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唐**,被上诉人中船华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梧州**民法院(2013)梧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梧州**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328184元(广西壮族**工业学校已预交328184元),由本院退回给广西壮族**工业学校32818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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