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电子工业学校与被上诉人中船华南**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梧州**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梧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电子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蒙**担任记录。上诉人广**电子工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赖**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唐**,被上诉人中船华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梧州**民法院(2013)梧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梧州**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328184元(广西壮族**工业学校已预交328184元),由本院退回给广西壮族**工业学校32818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