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复议申请人北京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益公司)因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执异字第340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环益公司原审称,我公司对本案执行行为有异议,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案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根据住建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转让需与地上建筑相结合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原审判决不具备可执行性。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房地一体的处理规则,涉及土地及地上物的相关处理,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双方预约合同并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诉争土地上还存在不动产建筑。原判决书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经过审批并未进行审核,对地上物的范围和现状并未审核,对地上物的处理和腾退并未进行处理。二、就该案异议人已经向北**院提出再审申请,并向检察院进行了实名举报。因该案审理存在重大瑕疵,应暂缓执行。2015年9月14日,异议人已向北京**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北**院已经受理。理由为该案审理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明显不充分;双方并未成立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重要内容约定缺失;审理过程中遗漏处理重大必要事项。三、该案执行进展“神速”,从执行立案到当事人接到执行通知,仅仅一天时间。异议人对执行的公平、公正性存在“合理性怀疑”。该案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期间需要经历:1、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交至立案庭立案法官;2、立案法官交至立案庭内勤汇总;3、立案庭转送执行庭;4、执行庭庭长分配案件;5、执行庭内勤将执行案件交至执行法官处;6、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进行案件分析;7、执行法官了解分析案情后作出执行裁定;8、法院将执行裁定邮寄至被执行人处。如此复杂的8步程序,执行庭仅仅用了1天便完成了全部工作,异议人于2015年9月25日收到平**院的执行通知书。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中止该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北京环**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事项中,第一、和第二项均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第三项指出的执行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环益公司的执行异议应予驳回。

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环**司的异议申请后,环**司向北京**人民法院院申请复议。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环**司称,我公司请求撤销(2015)平执异字第3400号执行裁定书,并终止执行该执行案件,理由如下:一、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土地的腾退必然涉及地上房屋的腾退,目前房屋腾退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土地及房屋应一并处置。二、我公司已对本案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并已由北京**民法院受理立案。因该案审理存在重大瑕疵,应暂缓执行。三、执行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第二天即向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违反通常办案规律。四、执行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侵犯了我公司的知情权,也剥夺了我公司申请回避的权利。

经审查,北京天**有限公司与环**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民法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办理其出让取得的位于平谷县xxx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京平国用(99出)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一审判决后,环**司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8月24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北京天**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环**司以上述理由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复议申请人申请终止执行,该主张应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并由执行实施部门作出答复,当事人对该答复不服,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现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执行审查部门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环**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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