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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建设**辽宁分公司与沈阳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国都建设**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豫**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唐*、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都建设**辽宁分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都建设**辽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国都建设**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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