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限公司与于献江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献江、原审第三人北京团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8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