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献江、原审第三人北京团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8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