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风投公司)诉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宸公司)、被告北京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司)、被告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科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汇宸公司、捷**司和被告赵**银行存款2452094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科风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汇**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北京汇**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千四百五十二万零九百四十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