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邦**司)、被告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六十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