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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与国都建**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邦**司)、被告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六十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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