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双*塑化商行与被告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双*塑化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双*塑化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姚市双*塑化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53.50元,由原告余姚市双*塑化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