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300000元冻结或其等额财产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宁波长**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