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