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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