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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宾馆与中国人民**总队第十支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天兴华宾馆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兴华宾馆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天兴华宾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天兴华宾馆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5元,由北京天兴华宾馆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5元,由北京天兴华宾馆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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