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王**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崔**、王**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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