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王**与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王**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崔**、王**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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