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等与平度市城乡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张**、张**、蒲**、张**、张**、张**、张**、张**、张**、张**诉被告平度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诉讼代表人张**、张**、张**、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张**、张**、蒲**、张**、张**、张**、张**、张**、张**、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张**、蒲**、张**、张**、张**、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张**、张**、蒲**、张**、张**、张**、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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