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张**、张**、蒲**、张**、张**、张**、张**、张**、张**、张**诉被告平度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诉讼代表人张**、张**、张**、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张**、张**、蒲**、张**、张**、张**、张**、张**、张**、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张**、蒲**、张**、张**、张**、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张**、张**、蒲**、张**、张**、张**、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