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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智**限公司与西安重装渭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智**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重装渭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智**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重装渭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智**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重装渭南**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智**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重装渭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1元,减半收取1425.5元,由原告西安智**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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