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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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