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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