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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等与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孙**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孙x1与常×1签订的《分家方案(遗嘱)》的内容记载是对家庭所涉两地房屋的处分。根据当事人陈述,协议所涉的房屋均涉及到案外人利益。现孙x1以该协议系受常×1胁迫签署,且该协议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合同未成立为由,主张确认《分家方案(遗嘱)》第三条无效,确认协议中的三套房屋仍归其与常×1共同所有。对此,本案应引导孙x1明确相互对应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根据孙x1的主张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协议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协议的形成原因、性质、效力等进行全面审查,进而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原审法院在未对协议进行全面审查的情况下,即判决确认协议第三条无效依据不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导致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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