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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