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金**发有限公司与中辉世**限公司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天津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辉世**有限公司、北京金**发有限公司、三洲**限公司、储小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北京金**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北京金**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金**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金**发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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