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天津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辉世**有限公司、北京金**发有限公司、三洲**限公司、储小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北京金**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北京金**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金**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金**发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