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阳**业公司与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业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诉被告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安阳市北关区聚福园小区系原告开发建设的小区,其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聚福园小区内车库所有权亦属原告所有。被告系聚福园小区住户,2006年被告入住小区后即抢占了小区3号楼的两间车库,被告抢占车库后,原告多次派人与被告协商,并责令被告立即腾清车库交还给原告,但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退聚福园小区3号楼的两间车库(从北往南数第三间和从东往西数第四间),恢复原状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南路聚福园小区是由安阳市**村委会于2002年经安阳**委员会批复立项的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村民集资住宅楼。被告张**系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南路聚福园小区住户,2006年被告入住该小区后占用了小区3号楼的两间车库(从北往南数第三间和从东往西数第四间),至今未返还原告。

另查明,安阳市**村委会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村改居”工程,原村属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等事务由安**公司负责。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豆腐营办事处文件、安阳**委员会文件、照片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阳**小区是由安阳市**村委会集资建设,其所有权属于安阳市**村委会,后因“村改居”工程,安阳市**村委会组建了安**公司,安**公司承接了安阳市**村委会的债权债务,原告对小区内的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张**虽是福园小区的住户,但对占有的两间车库在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张**占有两间车库不归还原告是形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现原告安**公司请求被告张**腾退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南路聚福园小区3号楼的两间车库(从北往南数第三间和从东往西数第四间),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其占有的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南路聚福园小区3号楼的两间车库(从北往南数第三间和从东往西数第四间);

二、驳回原告安阳**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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