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乌鲁木**有限公司、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与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时,原告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全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52183元,收案件受理费1104.58元(原告陈**已预交),现原告陈**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25元,退还原告陈**107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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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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