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某某、陆*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陆*及其辩护人李**、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颜**、陆*为了宣扬“法轮功”,至本区奉城镇祥奉钢材市场内的圆通、申通、中**公司及邮政局,将《明白》、《希望》、《明慧画报》、《真相画刊》、《洪吟》、《永恒》、《告诉你真实的法轮功》等24本“法轮功”小册子、书刊,标题为《610特务头子李**玩火自焚》的8份“法轮功”宣传单以及其他法轮功宣传品,以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某。

辩护人李**,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

辩护人郭**,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陆*及其辩护人李**、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颜某某、陆*为了宣扬“法轮功”,至本区奉城镇祥奉钢材市场内的圆通、申通、中**公司及邮政局,将《明白》、《希望》、《明慧画报》、《真相画刊》、《洪吟》、《永恒》、《告诉你真实的法轮功》等24本“法轮功”小册子、书刊,标题为《610特务头子李**玩火自焚》的8份“法轮功”宣传单以及其他法轮功宣传品,以快递及邮寄的形式分别向本市奉贤区、闵行区、黄浦区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部分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投寄。

201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颜某某、陆*位于本区奉城镇协新村XXX号暂住处查获尚未投寄的《真相》小册子25本、《明白》小册子27本、《明慧画报》小册子4本、《明慧周刊》小册子3本、《导航》小册子2份、《缘在今朝》小册子1本、《天地苍生》小册子1本、带有《在美国佛罗里达法会上的讲话》标题的小册子1本、《转法轮》5本、《师父新经文》1本、《法轮佛法》1本、《洪*》2本以及标题为《法轮大法》、《法网在收》、《给有缘人的一封信》等其他传单、贴纸、护身符“法轮功”宣传品。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钟某某、苏**、苏*、黄**、李*、周*、王**、王**、冯某某、胡某某、李**、孙某某、张**、程某某、李**、刘*、顾某某、黄*乙、祝某某、张*、潘*、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侦查机关调取的申通、**通、圆通快递详情单、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实物照片、本市奉贤区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本市各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名单、地址、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上海辰**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颜某某、陆*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陆*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颜某某、陆*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知道传播的行为构成犯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理由:1、江西省广丰县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处罚内容不明确,又是违法办案。故二被告人并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二被告人投放的小册子88本,投放的数量未达到犯罪的规定标准;2、二被告人投放了法轮功的小册子,但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颜某某、陆*为了宣扬“法轮功”,至本区奉城镇祥奉钢材市场内的圆通、申通、中**公司及邮政局,将《明白》、《希望》、《明慧画报》、《真相画刊》、《洪吟》、《永恒》、《告诉你真实的法轮功》等24本“法轮功”小册子、书刊,标题为《610特务头子李**玩火自焚》的8份“法轮功”宣传单以及其他法轮功宣传品,以快递及邮寄的形式分别向本市奉贤区、闵行区、黄浦区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部分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投寄。

201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颜某某、陆*位于本区奉城镇协新村XXX号暂住处查获尚未投寄的《真相》小册子25本、《明白》小册子27本、《明慧画报》小册子4本、《明慧周刊》小册子3本、《导航》小册子2份、《缘在今朝》小册子1本、《天地苍生》小册子1本、带有《在美国佛罗里达法会上的讲话》标题的小册子1本、《转法轮》5本、《师父新经文》1本、《法轮佛法》1本、《洪*》2本以及标题为《法轮大法》、《法网在收》、《给有缘人的一封信》等其他传单、贴纸、护身符“法轮功”宣传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钟某某、苏**、苏*、黄**、李*、周*、王**、王**、冯某某、胡某某、李**、孙某某、张**、程某某、李**、刘*、顾某某、黄*乙、祝某某、张*、潘*、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侦查机关调取的申通、**通、圆通快递详情单,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实物照片,本市奉贤区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本市各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名单、地址,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上海辰**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陆*曾因传播“法轮功”等邪教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又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颜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陆*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快递及邮寄的形式分别向本市奉贤区、闵行区、黄浦区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部分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投寄。

201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颜**、陆*位于本区奉城镇协新村701号暂住处查获尚未投寄的《真相》小册子25本、《明白》小册子27本、《明慧画报》小册子4本、《明慧周刊》小册子3本、《导航》小册子2份、《缘在今朝》小册子1本、《天地苍生》小册子1本、带有《在美国佛罗里达法会上的讲话》标题的小册子1本、《转法轮》5本、《师父新经文》1本、《法轮佛法》1本、《洪*》2本以及标题为《法轮大法》、《法网在收》、《给有缘人的一封信》等其他传单、贴纸、护身符“法轮功”宣传品。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钟**、苏**、苏军、黄**、李*、周*、王**、王**、冯**、胡**、李**、孙**、张**、程**、李**、刘*、顾**、黄**、祝**、张*、潘*、马**、郭**的证言、侦查机关调取的申通、**通、圆通快递详情单、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实物照片、本市奉贤区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本市各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名单、地址、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上海辰**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颜**、陆*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颜**、陆*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颜**、陆*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知道传播的行为构成犯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理由:1、江西省广丰县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处罚内容不明确,又是违法办案。故二被告人并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二被告人投放的小册子88本,投放的数量未达到犯罪的规定标准;2、二被告人投放了法轮功的小册子,但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颜**、陆*为了宣扬“法轮功”,至本区奉城镇祥奉钢材市场内的圆通、申通、中**公司及邮政局,将《明白》、《希望》、《明慧画报》、《真相画刊》、《洪吟》、《永恒》、《告诉你真实的法轮功》等24本“法轮功”小册子、书刊,标题为《610特务头子李**玩火自焚》的8份“法轮功”宣传单以及其他法轮功宣传品,以快递及邮寄的形式分别向本市奉贤区、闵行区、黄浦区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部分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投寄。

201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颜**、陆*位于本区奉城镇协新村701号暂住处查获尚未投寄的《真相》小册子25本、《明白》小册子27本、《明慧画报》小册子4本、《明慧周刊》小册子3本、《导航》小册子2份、《缘在今朝》小册子1本、《天地苍生》小册子1本、带有《在美国佛罗里达法会上的讲话》标题的小册子1本、《转法轮》5本、《师父新经文》1本、《法轮佛法》1本、《洪*》2本以及标题为《法轮大法》、《法网在收》、《给有缘人的一封信》等其他传单、贴纸、护身符“法轮功”宣传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钟林章、苏**、苏军、黄**、李*、周*、王**、王**、冯**、胡**、李**、孙**、张**、程**、李**、刘*、顾**、黄**、祝**、张*、潘*、马**、郭**的证言,侦查机关调取的申通、**通、圆通快递详情单,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实物照片,本市奉贤区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本市各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名单、地址,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上海辰**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陆*曾因传播“法轮功”等邪教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又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陆*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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