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诉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季*以另行协调解决拆迁所涉及的实际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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