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胡**因与被申请人吕**、李*、**素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三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胡**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胡**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刘**、胡**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