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郝**、刘**、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程**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王**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郝**的委托代理人郭*,刘**与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立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6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