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与进化时代科技(北京**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提请**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柳*、被申请人进化时代科技(北京**任公司之间因民间借贷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根据申请人柳*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化时代科技(北京**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柳*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进化时代科技(北京**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十四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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