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受理的(2011)东执字第03129号威海保**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宁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宁公司以北京**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保**司称:自2011年7月4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后,至今已经两年半之久,该院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申请人也未得到任何执行回款,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现请求提级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执行法院受理的保**司申请执行华**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该院执行了华**公司案款2.5万元。另经该院查询,华**公司名下除车牌号为京QHA061号机动车一部外(已另案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故对申请人保宁公司的提级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威海保**限公司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