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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国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在上诉及本院审理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由赵*负担(免于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由赵*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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