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在上诉及本院审理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由赵*负担(免于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由赵*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