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祁**与北京天**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依据(2013)丰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中,异议人刘**、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本案判决在陈述中有不明确之处,对于涉案房屋没有进行查证,对于我们提交法院的房地平面图及北京市汽车制动泵厂出具的分房证明均没有进行审查。我们所住房屋是北京市汽车制动泵厂分给我们居住的,与天**司无关,天**司无权让我们腾退该房屋。且我们所住房屋的其中4间并不在天**司所有房屋的范围内,天**司无权让我们腾退。综上,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被异**鸿公司辩称,本案在审查中,该房屋一直由王**在使用,且刘**也多次说明其与该房屋无关,后我公司与王**达成协议将该房屋腾空给我公司处理。现在本案一、二审均已生效,法院依据生效判决执行合理合法,故我公司不同意异议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天**司与刘**、祁**、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刘**、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原北**动泵厂厂区西门(丰台区横五条)房屋腾空,交付天**司。刘**、祁**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6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6651号民事裁定:准许刘**、祁**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天**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祁**履行义务。2014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向刘**、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丰台区横五条为7间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刘**、祁**所提异议是对执行依据内容有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围,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异字第00135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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