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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14年3月,被告开始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并私自改造了厨房下水管道等设施。被告装修完毕后,原告发现自家卧室持续听到管道轰鸣声及流水声,影响了原告及丈夫的睡眠。2015年8月起,被告改造的下水管道经常堵塞,被告晚上疏通管道,制造很大的噪音,致使原告夫妇根本不能入睡。被告曾向原告提出拆掉原告厨房房顶以便其修理改造的下水管道,原告未同意。2015年10月,原告发现厨房房顶有漏水现象,但被告拒不承认其改造管道给原告带来任何影响。原告认为被告私自改造厨房下水道导致原告房屋有持续的管道轰鸣声并有漏水现象,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恢复管道原状。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装修与原告家流水声并无关联。被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也对水管进行了改动,但仅仅是明管改暗管,改动的是厨房和卫生间的水管,没有经过客厅和卧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系北京市东城区×园×号楼×单元×室房屋产权人,被告黄**北京市东城区×园×号楼×单元×室房屋产权人。2014年3月,被告对其房屋厨房及卫生间水管进行了改动,原告称此后自家卧室持续听到管道轰鸣声及流水声。经现场勘验,原告家北侧卧室东北角系暖气主管道,有轻微流水声,厨房进门处及西侧墙壁有轻微声音,厨房北端吊顶用报纸粘贴,原告称有漏水现象,但现场勘验未发现潮湿痕迹,卫生间洗手池上方吊顶及东侧墙体有潮湿现象;被告家对厨房及卫生间管道进行了更改,原来厨房入口处的下水管道不再使用,厨房西侧墙壁安装了热水器,水管墙体及地下,水池位于厨房东南角,下水管道埋入地下向南流入卫生间;在被告家打开厨房自来水、热水器及淋浴花洒、卫生间自来水,在原告家均无明显声音,被告家冲马桶时,原告家能听到冲水声和上水声。经询,原告表示对其所称的厨房及卫生间受潮现象不要求赔偿。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被告家使用厨房自来水、热水器及淋浴花洒、卫生间自来水时,原告家并无明显声音,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马桶抽水声及原告卫生间水池上方的渗水系被告更改下水管道造成的,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来下水管道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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