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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中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反诉的权利。中盐红色盛**司作为本案原告,上唐公司作为本案反诉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北京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北京**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三元五角,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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