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等刑讯逼供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不服(2016)京0115刑初120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余**称:本案未经审理,不能证明证据不足;在证据方面,余**已经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冯*、韩*的罪行。上诉人余**请求撤销(2016)京0115刑初120号刑事裁定书,并立案审理本案,依法追究冯*、韩*的刑讯逼供的罪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余**控诉冯*、韩×犯刑讯逼供罪缺乏相应的罪证,故余**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