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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崔**称,原被告于×日结婚,×日生育一女杜**,×日协议离婚,女儿随被告生活。原告经常探望女儿,和女儿关系十分融洽,经常给女儿生活费等财物。女儿经常向原告抱怨被告工作繁忙、感情生活等,无暇照顾女儿。女儿周末都是与原告一起生活,周一至周五上学期间则是与奶奶一起居住,被告在别的地方居住,一个月与女儿仅能见一两次。现被告准备结婚,长期在外居住,女儿长时间见不到被告,经常向原告哭诉,并明确表示希望可以与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承担直接抚养的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婚生女杜**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万元抚养费。

被告辩称

杜**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作为孩子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孩子目前成绩优良,懂礼貌,知感恩,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不同意其抚养孩子的理由有:1.崔*不重视孩子的学习,节假日带孩子出去玩常完不成作业,不能按时回学校学习,没参加过家长会;2.崔*讲话反复无常,不负责任,信誉很差;3.崔*感情不稳定,已与多人未婚同居,对孩子会造成不良影响;4.崔*起诉是因为我要再婚,把孩子作为报复、要挟我的筹码;5.崔*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6.我从未限制崔*探视孩子;7.我从未对孩子说崔*的不好,教育孩子要做善良宽容的人;8.崔*教育孩子仇恨我的家人,对孩子成长不利;9.我独自抚养孩子多年,从未向崔*要过抚养费,她要求巨额抚养费是别有用心,我怀疑其没有抚养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崔*与杜*2006年×日结婚,×日生育一女杜*2,×日协议离婚,约定杜*2由杜*抚养,崔*可随时探望孩子或带孩子外出,崔*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离婚后,杜*2由杜*抚养,平日与杜*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周末及寒暑假多由崔*接走探视。杜*2现为×小学三年级学生。

现崔*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提交杜*2书面意见一份,主要内容为:“我一直跟奶奶一起,我想跟妈妈生活,可是我就见不到我在学校的好朋友和教我的老师们了。可是如果我在奶奶这边生活我就见不到我的妈妈了……所以我很纠结。但是在奶奶家我经常见不到爸爸。”杜*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系崔*授意结果,并非孩子真实意思表示。

杜*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并提交其与杜*2合影、杜*2所获舞蹈证书、为杜*2购买保险的合同,以证明其尽到抚养义务;崔*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杜*没有直接履行抚养义务。杜*提交崔*男友带杜*2玩牌九照片,以证明由崔*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崔*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该证据侵犯其个人隐私。杜*提交其与崔*短信记录截图,以证明崔*起诉目的是因其欲再婚而报复其,并非真正为了孩子;崔*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法庭询问,崔**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在北京、海南经营茶馆,月收入2万元,有男友未再婚,男友支持其起诉。杜**与父母及杜**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经营的公司处于创业阶段,初步盈利,无固定收入,计划近期再婚,未婚妻支持其抚养孩子。杜**杜**月均开销七八千元,由其独自承担,崔**节假日期间孩子与其共同生活、其带孩子外出游玩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经法庭询问,杜**表示平时跟爷爷、奶奶、爸爸一起生活,放假跟妈妈一起生活。爸爸回家比较晚,大多在外面吃饭,一年有两三次不回家住。放假时,妈妈常陪其玩。如果妈妈让其在北京生活上学,其希望和现在一样,周一到周四跟着奶奶,周末假期跟着妈妈。希望既能见到妈妈,又能见到爸爸。崔*、杜*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离婚协议书、照片、保险单据、舞蹈等级及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崔*要求变更杜**抚养关系之诉请,经查,崔*与杜*离婚时,双方自愿约定二人婚生之女杜**由杜*抚养,在双方离婚后的六年期间,杜**平日与杜*及祖父母共同生活,节假日由崔*接走探视,已养成固定的生活及学习习惯,杜**亦认同目前状态,明确表示不希望发生改变。现二人抚养条件相当,且均有抚养意愿,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杜*存在严重威胁孩子成长,必须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从有利于杜**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宜保持其教养关系的一致性、规律性和稳定性,故对崔*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双方在本案审理期间的一些过激言行,需要指出的是,孩子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生身父母彼此的怨恨、争吵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重大伤害,对孩子日后的成长、人格塑造产生消极的影响。作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应该将原夫妻间的矛盾转嫁到孩子身上,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孩子作为报复、牵制对方的工具。建议双方尽快摆脱离婚的影响,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工作,积极调整心态,将注意力转移到孩子的成长教育问题上,并从孩子角度出发,携手共同为孩子塑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崔*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崔×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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