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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赛**)有限公司与河北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奥**(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亿**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7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润滑油产品,2011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货款为145600元的润滑油,并于2011年8月17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收货后于2012年3月31日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125600元未付。2011年5月9日原告以河北奥**限公司名义向被告发送价值32800元的润滑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2011年6月24日向被告发送价值94640元的润滑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支付面值为140000元的承兑汇票,其中30000元因挂失止付退回被告,被告尚欠17440元。因业务变动,原告于2011年7月向被告发送《变更函》通知被告,河北奥**限公司润滑油业务进行转换,业务转换前的所有业务往来、壳牌授权均由原告承担。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143040元,2013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要求其确认所欠货款数额,被告未予答复。2013年9月16日原告业务人员前去与被告财务人员对账,核实了《询证函》上所列数额,并在该《询证函》上进行标注。2014年1月6日原告再次发出《询证函》,被告于2014年3月6日盖章确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3040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前名称为河北亿隆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变更为河北亿**有限公司。2011年5月9日河北奥**限公司向被告发送价值32800元的润滑油,2011年6月24日向被告发送价值94640元的润滑油,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17440元。因业务变动,原告于2011年7月向被告发送《变更函》通知被告,河北奥**限公司润滑油业务进行转换,业务转换前的所有业务往来、壳牌授权均由原告承担。2011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货款为145600元的润滑油,被告收货后于2012年3月31日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125600元未付。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4304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出库单、现金缴款单、变更函、询证函及庭审记录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润滑油原告依约向被告发送润滑油,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发送润滑油,已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已在原告发出的《询证函》上确认未完全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北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43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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