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化**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9.92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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