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华**联合会与北京中**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华**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商联)申请执行北京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北京市东城区×××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异议称,其与中**司于2005年3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项,中**司为其开具了购房发票,其已实际入住。因中**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将相关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其向北京**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司履行义务,北京**民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故请求本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

答辩情况

全**商联辩称,其不同意黄**的异议请求,黄**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并没有列全**商联为当事人,涉案房屋在中**司名下,没有过户,所以黄**仅享有合同权利,不享有物权。

中**司称尊重法院的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全**商联诉中**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7)二中民初字第927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中华**联合会与北京中**有限公司于二ОО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二、北京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中华**联合会已付款人民币六千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中华**联合会自二ОО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止的双倍利息。中**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高民终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中**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尚未预售、尚未转移登记的房产。涉案房屋现名称为北京市东城区×××号。

另查,黄文武与中地公司于2005年3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633158),约定购买涉案房屋。黄文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

再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084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地公司将黄文武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案外人黄**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其对此并无过错,故黄**所提异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认为原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案外人、当事人认为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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