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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均由冯**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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