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席诉被告北京礼乐仁和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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