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限公司与大连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069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大连鑫**有限公司、大连阳**有限公司、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连鑫**有限公司、大连阳**有限公司、周**于2015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鑫**有限公司、大连阳**有限公司、周**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人大连鑫**有限公司、大连阳**有限公司、周**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银行存款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200,0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阜执一字第000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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