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调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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