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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调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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