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唐山**责任公司与朱*飞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唐山**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唐山**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唐山**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唐山**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